本校財產保管小叮嚀

  • 2016-03-25

 
 新學年度已開始,為強化本校財產維管效率,並遵依本校財物管理辦法,特列以下事項,敬請詳閱遵守:

一、本校編列財產定義:係指包括供使用土地、土地改良物、建築物、建築物改良、機械及設備和其他設備,暨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。

二、財產保管責任:

  1. 財產保管人:負責財產保管、維護及登記之責,如因過失而致所管理財物遭受損失時,應負擔賠償責任。
  2. 單位主管:應切實督導單位離退、調任人員之財產移轉事宜,倘若財物交代不清時,應負連帶之責。
  3. 職務異動時,應落實及確認財產移轉事宜,手續未完成前,請勿私自丟棄。

三、放置校外財產規定:

財產若因教學、研究合作等原因,須放置校外(含本校三家附設醫院及國防醫學院合作實驗室等)使用,財產保管人請務必依規定上網填報”校外使用申請”(路徑:校務行政系統> 總務系統-Web(上方選單)> 財產管理系統(左側選單)> 財產資料查詢> 財產校外申請作業) 註明使用期間(每次申請最多一年),列印申請單,經單位主管簽核後,繳交保管組備查。

四、財產保管人應妥善維護管理財產與相關資料(為符合補助單位查核,儀器設備應備妥使用手冊並確實填寫使用(或上課)與維護紀錄)。

五、提醒您,在申辦設備器材採購案時,所選定之”保管人”除要負責完成”功能驗收”關卡外,該人員亦為系統預設”財產保管人”。故請在請購時謹慎選擇,若需變更保管人,請於請採購完成後,逕行線上申請財產變更作業。

若有財產相關問題或疑義,歡迎隨時來電(分機2340~2343)詢問,總務處保管組將竭誠為您服務。

保管組 敬上3/24